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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销售假药 害人终害己

点击数:767      更新时间:2023-09-29

  近日,祥云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生产、销售假药一案进行公开宣判,宣判结束后,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执行逮捕。

  经审理查明,2019年至2022年4月间,杨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,将金不换、香樟子、红地榆、怀参、木香、小血藤、龙胆草、大黄莲、黄芩等中药材与双氯氛、、氨茶碱等药品研磨后,进行不同种类的混合配置,而后分别用自封袋进行分装,并统一以某某“藏药”等名称在祥云县城西古董街、龙翔公园等地摆摊,对外销售。2022年4月,杨某在摆摊销售假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。经检验,查获的药品均不符合相关规定,其中涉案的7种药品均为假药。

  经法庭审理认为,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假药罪,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、自愿认罪认罚,最终决定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拘役四个月,处罚金3000元,并对涉案假药等进行相应处理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:生产、销售假药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  药品、食品作为特殊商品,关乎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对于非法销售假药,有毒、有害食品,扰乱国家药品、食品监管秩序的行为将被依法惩处。

  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或保健品时务必到正规药店,切勿相信“神药”。同时,呼吁更多药店经营者遵纪守法,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,保障群众药品安全,共同维护法治营商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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