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荣成法院宣判首起妨害动植物防疫、检疫罪

点击数:625      更新时间:2023-10-17

  肖某经营了一家木材加工厂,主营业务是加工木桩,并将剩余树枝等木材销往临沂、滨州等地烧炭使用。2017年至2018年间,荣成市林业局工作人员曾多次到肖某的木材加工厂检查,并告知其本市松木属于疫木,禁止采伐、运输、经营、加工、利用、使用松木及其制品。

  因利益驱使,2018年,肖某在明知松木为疫木的情况下,收购了600余根松木。2019年,肖某将其收购的部分松木加工成木桩,夹杂在其他果木木桩中以每根25元的价格,分两次销售给于某。该批疫木木桩自荣成市虎山镇起运,途径文登区,运输到乳山市于某所在村庄。乳山市自然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后,将该批松木木桩查获。经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,该批松木含有松材线虫,确定为疫木,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危险。

  荣成法院审理认为,肖某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、检疫的国家规定,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,其行为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、检疫罪,应予依法惩处。鉴于肖某归案后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愿意接受处罚,可予以从轻处罚。遂以妨害动植物防疫、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罚金一万元。

  松材线虫病又称松树萎蔫病,是一种从国外传入的松树流行病,是由一种体长不到一毫米、肉眼无法识别的侵染松树引发的。松材线虫病是松树毁灭性病害,被称之为松树“癌症”,松树一旦感染松材线天即可枯死,松林从发病到毁灭需要3-5年时间,是当前我国森林生态安全的头号威胁。

  本案中,肖某为了谋取利益从疫区调运感染重大植物疫情的松木原木,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、检疫的国家规定,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危险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触犯《刑法》第三百三十七条的规定,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、检疫罪。

  妨害动植物防疫、检疫罪,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、检疫的国家规定,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,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规定,妨害动植物防疫、检疫罪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、检疫的国家规定,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,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,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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