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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,第276号国务院令公布的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42条规定:“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、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的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。
而天津市宝坻区青年张复生因下颌骨折于2004年6月28日在宝坻区中医院做内固定手术时,该院给其使用的手术钢板和钉子却没有合格证,由于系没有规格和型号的不合格手术器材,导致植入其体内的钢板和钉子长达十九年也无法取出(附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)。
《刑法》第145条关于生产、销售(使用)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规定:“销售(使用)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,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”。
因该医院使用不合格的医疗器械,严重损害了张复生的身体健康,其父向公安宝坻分局提起控告,但该局却认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,所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。
国务院明令禁止医疗机构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的医疗器械,而对违反国务院令,公然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该追何罪?